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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錄音錄像資料可否作為證據(jù)?
市民賈先生:為了取得更多的證據(jù),當事人與對方通話時往往以錄音、錄像的方式,將對方講的話與現(xiàn)場錄下來。請問: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可否作為證據(jù)?
升邁電子錄音筆廠家:《民法通則》第55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如下: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志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當事人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形式實施的民事行為,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為證人或者有其他證據(jù)證明該民事行為符合《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guī)定,可以認定有效。如你的錄音與錄像符合上述規(guī)定,則可以作為證據(jù)。
二.錄音取證應守法
隨著人們自我維權意識的日益增強,通過錄音筆等進行取證或在參與重大事項時進行錄音備份已漸成潮流,不過在此安晨也友情提醒,應該在守法的前提下進行,避免過猶不及。日前深圳舉行打擊竊聽竊照活動,繳獲12000件器材。以下是來自大粵網(wǎng)的相關報道。
近期,根據(jù)公安部統(tǒng)一指令,深圳市公安局對在該市非法生產(chǎn)、銷售竊聽、竊照器材的違法犯罪活動進行集中打擊和整治。分別對分布在福田區(qū)華強北、龍華新區(qū)、龍崗區(qū)等全市多個犯罪窩點同時實施抓捕、搜查、取證工作,共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151名,查獲生產(chǎn)窩點3個,查獲家庭式生產(chǎn)作坊3個,倉庫1個,繳獲各種竊聽、竊照器材12000余件,其他涉案物品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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